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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方江磊与龚孝波、傅红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方江磊,龚孝波,傅红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987号申请执行人方江磊。被执行人龚孝波。被执行人傅红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江磊与被执行人龚孝波、傅红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龚孝波、傅红龙现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98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宛敏强代理审判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哲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