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珠海市信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与珠海保税区星汉真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红七星电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3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保税区星汉真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珠海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曹晓青,执行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珠海市红七星电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珠海保税区。法定代表人:曹杰,执行董事。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龙世福,广东精诚粤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珠海市信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许日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联平,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素红,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诉珠海保税区星汉真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红七星电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信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上诉人珠海保税区星汉真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红七星电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反诉,被上诉人珠海市信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保税区星汉真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红七星电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一审反诉,被上诉人珠海市信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5)珠香法湾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二、准许诉人珠海保税区星汉真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红七星电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反诉;三、准许被上诉人珠海市信辉印刷器材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37元、保全费209.95元,由珠海市红七星电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珠海市红七星电子通讯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孔祥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