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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梅君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梅君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公安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320号。代表人:张开平,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显福,该银行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梅君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以下简称公安农行)诉被告梅君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此后,本院多次通知原告重新确定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但被告至今未向本院提交上述材料。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民事起诉状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多次通知后,原告依然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又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致使本案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无法核实被告身份,应视为被告不明确,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对被告梅君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退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凡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