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开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王某甲过失损坏军事通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邢开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2014年7月8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4年7月10日因本案被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5日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9月23号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邢开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4年7月7日下午17时10分,被告人王某甲在中国交通建设集团二公司第六工程局石安高速改扩建某项目部驾驶挖掘机,在邢台经济开发区祝村镇高架桥南京港澳高速西侧施工挖排水沟,期间由于疏忽大意将埋在地下的国防光缆挖断,造成军事通信阻断,直至当日晚22时26分才抢通完毕,恢复通信。此次阻断是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重大任务保障期间,影响了保障任务。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所属施工方积极赔偿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和抢修单位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被告人王某甲庭审中未做实质性辩解,当庭认罪悔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赵某某、王某乙、马某某、景某某等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军事通信中断损失表、谅解书及被告人王某甲供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在驾驶挖掘机施工过程中,过失损坏国家军事通信,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认罪、悔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所属施工方积极赔偿二受害单位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甲有悔罪表现,其所在地司法局已对其做出审前调查评估,认为其在社区内一贯表现较好,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适用缓刑。综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过失损坏军事通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石书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一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