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4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