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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47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4795号原告王某某,男,1991年2月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被告刘某某,女,1991年3月4日生,汉族,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返还原告15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艳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