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东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原告雷俊与被告林彭如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雷俊,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庆祺,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彭如行,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胡新春,女,197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林彭如行之妻。原告雷俊与被告林彭如行、胡新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利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庆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彭如行、胡新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俊诉称,原、被告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有生意往来,被告经常在原告处批发服装。2012年8月11日前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0000元,由被告出具欠条。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该债务。现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借故拒绝付款。特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30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两被告的户籍证明,拟证明两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人口管理信息资料,拟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4、欠条一张,拟证明被告林彭如行欠原告货款3万元的事实;5、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内容同证据3.被告林彭如行、胡新春未予答辩。被告林彭如行、胡新春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针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院审查认为,该5份证据形式、来源合法,证据内容客观,证据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林彭如行与被告胡新春系夫妻关系。原告雷俊与被告林彭如行从2011年下半年开始就有生意往来,被告林彭如行常在原告处批发服装。2012年8月11日,双方对前段货款进行结算,被告林彭如行共欠原告货款30000元,并由被告林彭如行出具欠条。此款经原告催讨未果,遂酿成诉讼。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林彭如行向原告雷俊购买货物,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相应的货物,双方买卖货物的意思表示真实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货款经双方结算并由被告林彭如行签字确认,原告与被告林彭如行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债务系两被告林彭如行、胡新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生活所形成,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其货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林彭如行、胡新春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雷俊货款30000元。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林彭如行、胡新春共同负担。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曾利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邓 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