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严小伕与林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小伕,林长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3379号原告严小伕,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孙明军,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臧清源,上海鼎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长寿,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建阳市。原告严小伕诉被告林长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林长寿送达诉讼文书,于2015年6月2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采用公告送达,于2015年9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小伕的委托代理人孙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长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严小伕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16日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0元,用于店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借款到期时全部还清,如有逾期被告应按剩余借款金额的0.15%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钱借给被告,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00,000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被告林长寿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6日,被告林长寿出具《借款协议》一份,写明:被告林长寿向原告严小伕借款500,000元;转入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借款用途为店铺资金周转;借款期限从2015年3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10日止;逾期不还的,被告林长寿应按未归还款项的每日0.15%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该份《借款协议》还对担保条款、协议管辖等作出了约定。又查明,2015年3月16日,原告严小伕(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向被告林长寿(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转账500,000元。后被告林长寿未归还上述借款,原告严小伕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款协议》系原件,且原告亦提供其向被告交付借款的银行转账凭证,故本院对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协议已明确约定按未归还款项的每日0.15%计算,现原告自愿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长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严小伕借款500,000元;二、被告林长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严小伕逾期还款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9,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7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诉讼费13,170元,由被告林长寿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人民陪审员  陈婉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