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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志红与徐运田、徐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红,徐运田,徐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郭志红,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徐运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徐艳君,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原告郭志红与被告徐运田、徐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志红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