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1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郭志红与徐运田、徐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志红,徐运田,徐艳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1127号原告郭志红,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被告徐运田,男,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被告徐艳君,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大祥区。原告郭志红与被告徐运田、徐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志红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志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志红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松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