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681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张家运、陈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运,陈艳,李荣梅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681民特16号申请人张家运(张丰艺祖父),男,197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广西东兴市,申请人陈艳(张丰艺祖母),女,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家庭主妇,住广西东兴市,被申请人李荣梅(张丰艺母亲),女,1991年9月2日出生,瑶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人张家运、陈艳诉被申请人李荣梅变更监护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后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家运、陈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李荣梅监护张丰艺的资格,变更张丰艺的监护人为张家运、陈艳。事实与理由:张榜才系申请人张家运、陈艳的儿子,张榜才与李荣梅自由恋爱后于2015年10月7日生育孙子张丰艺。2015年12月4日,张榜才因意外身故,后李荣梅丢下孙子张丰艺外出务工,对张丰艺的生活和成长不理会,也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用,没有履行监护职责。为了孙子张丰艺的健康成长,特申请法院撤销李荣艳的监护资格,将监护人变更为张家运、陈艳。被申请人李荣梅述称,其认可申请人张家运���陈艳所言事实和理由,同意撤销其监护资格,由申请人张家运、陈艳作为张丰艺的监护人。申请人张家运、陈艳为其陈述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及出生证明予以证实,本院对申请人张家运、陈艳陈述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另查明,张家运、陈艳身体健康,在江××镇××路××号××层房屋,经济条件较好;李荣梅现在在东兴市武酒店任服务员,月工资1500元。本院认为,作为张丰艺母亲,李荣梅在张丰艺未满周岁时即离开张丰艺,离开后也未曾支付过抚养费用,未履行监护张丰艺的职责,按其现在的经济状况和条件也不能较好地履行监护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张家运、陈艳请求撤销李荣梅的监护资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李荣梅认可申请人张家运、陈艳诉称的事实,对其诉请也表示同意。张家运、陈艳身体健康,经济条件较好,由张家运、陈艳监护张丰艺更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发育,本院在此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李荣梅为张丰艺的监护人的资格;二、张丰艺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张家运、陈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庞 政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