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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1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黎世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黎世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1072号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鲁占龙委托代理人李宝忠被告黎世成委托代理人任传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诉被告黎世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南县甘南镇东郊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宋重武代理审判员  马涌泉代理审判员  王喜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