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邹龙华与张华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邹龙华,男。被执行人张华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华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华金至今未履行。经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华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