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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洞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767号原告贺某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卿某某,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兰柳林审 判 员  姚远光人民陪审员  谭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