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7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卿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767号原告贺某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卿某某,女,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兰柳林审 判 员 姚远光人民陪审员 谭 琼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余 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