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终字第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良与钟伟、纪芙蓉、向琳、陈永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终字第7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良,男,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伟,男,汉族,1980年7月13日出生,四川省隆昌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县。原审被告纪芙蓉,女,汉族,1980年6月4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原审被告向琳,女,汉族,1981年12月27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原审被告陈永友,男,苗族,1982年4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上诉人张良因与被上诉人钟伟、原审被告纪芙蓉、向琳、陈永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2015)隆昌民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张良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莉审 判 员 薛久强代理审判员 冯 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舒治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