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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2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岳凤玲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岳凤玲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206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代表人张东,总经理。被告岳凤玲,女,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岳凤玲信用卡纠纷一案后,被告岳凤玲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本案,申请人申请信用卡的地址为济南市,本案传票以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由贵院送达到济南市,申请人签收地址也是济南市,两个地址均属于济南市槐荫区管辖范围,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济南市。经审查,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交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复印件)第七条约定有“甲方(原告)与乙方(被告)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起诉讼的由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领用合约签订地济南市市中区”的内容。经询问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其认可合同原件中没有“本领用合约签订地济南市市中区”的字样,并同意被告岳凤玲在管辖异议申请中的陈述,同意将本案移送至槐荫区法院管辖。据此,本院认定无论合同签订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在济南市,被告岳凤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岳凤玲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爱民人民陪审员  隋保贵人民陪审员  尹翠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仲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