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芝执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张可生与郑寿顺、解维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881-1号申请执行人张可生,烟台塔山集团退休人员。被执行人郑寿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解维平,无固定职业。本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芝执字第8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郑寿顺名下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李萍需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萍名下的存款18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立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