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灞执字第0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昭与凌媛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昭,凌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372号申请执行人王昭,男,汉族,1986年7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凌媛,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0)灞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凌媛向申请执行人王昭支付2015年3月-2015年8月孩子抚养费12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凌媛长期在外打工,其名下仅有50元现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昭,剩余1150元申请执行人未能受偿。因本案执行期限已到,经申请执行人王昭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灞执字第003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正审 判 员 吴 波代理审判员 党鹏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