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吕秀杨与海南鼎品鲜餐饮有限公司执行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59-2号申请执行人吕秀杨。被执行人海南鼎品鲜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吕秀杨与被执行人海南鼎品鲜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龙劳人仲裁字(2015)1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鼎品鲜餐饮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22010XXXXX)的存款人民币4702.84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海南鼎品鲜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2.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王 飞审判员 黄健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昕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