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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知民终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爱图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与安朗杰安防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枫泾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爱图平面设计有限公司,安朗杰安防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枫泾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知民终字第1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爱图平面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武。委托代理人邓瑜,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宇明,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朗杰安防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锋。委托代理人李谊明,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枫泾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四云。委托代理人居娴,上海申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爱图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朗杰安防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朗杰公司)、上海枫泾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枫泾旅游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4)徐民三(知)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2日和13日,爱图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向安朗杰公司发送了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创意思路和初步创意方案。2013年12月至2014年2月期间,双方就设计方案进行了多次磋商和修改。其中,爱图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两张效果图是其2014年1月10日现场拷贝给安朗杰公司的PPT中的图9和图11,平面设计图是其2014年2月11日发送给安朗杰公司的。在上述往来邮件中,爱图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武在其署名后均列明“爱图品牌创意机构”。2014年1月27日,爱图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安朗杰公司发送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施工报价合同,总价为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320,000元,其中设计费为38,000元。但双方最终未签署该合同。2014年2月27日,爱图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安朗杰公司发送己方已签名盖章的《安朗杰枫泾新安防博物馆概念设计方案版权申明协议》,并在邮件中要求对方签字盖章后返回。2014年3月4日,安朗杰公司将其修改后的版权申明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回复爱图公司。双方最终未签署该协议,但双方在各自草拟的协议中第一条均表达为甲方(安朗杰公司)信任乙方(爱图公司)的专业能力,并同意将安朗杰枫泾新安防博物馆设计工作,委托乙方进行设计,但最终未予采用。2014年9月18日,爱图公司向上海市静安公证处申请对安朗杰公司网站和安防研究院网站的浏览过程及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同日,爱图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宇明使用公证处电脑连接互联网,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allegionchina.com.cn”,查看“关于安朗杰”和“新闻动态”两个板块,并在后者中点击打开“安朗杰推出了安防博物馆宣传片”链接,页面的文字部分记载“……安防博物馆是由安朗杰安防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金山区政府、上海枫泾古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通力合作建成的……”;文字下方有一视频。通过网站首页链接进入“安防研究院”页面,在“新闻中心”板块中点击打开“安朗杰推出了安防博物馆宣传片”,文字信息下方有一视频。上述网页中的视频均包含爱图公司主张安朗杰公司侵权的效果图(以下简称被控侵权效果图)。上述视频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进行了录像,部分页面进行了截屏打印。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于2014年9月23日对此出具了(2014)沪静证经字第4289号公证书。涉案图纸中,平面设计图显示了展览区域和互动区域的分布、逃生门的设置以及管线排布。图9为鸟瞰图,整体反映了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内部设计的立体效果,图像整体分为上下两个区域:上方区域为类长方形,中间稍向下凸出,内部被分割为五个独立区域;下方区域为类长方形,上方靠左部稍向下凹,中间无明显隔断,四周墙壁周围分布有红色管道,墙上贴有装饰画,中间安放了两组一桌四椅,一处角落有一个消防栓。图11为参观路线图,整体反映了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的展示区域的参观路线与互动区域的体验路线。(详见附件一)被控侵权效果图是从斜上方向下俯视立体图,左侧是一个向右下方的凹型,左下部有部分隔断,周围的墙壁上贴有装饰画;右侧是向左上方的凸形,其中被分割为五个独立区域,并以墙面上不同的图案作为区分。(详见附件二)原审法院另查明,枫泾旅游公司与安朗杰公司订有合作协议,将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救火会展馆内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的面积免费出租给安朗杰公司,供其展示安防设施。枫泾旅游公司提供现场、管理员工,安朗杰公司负责对该指定面积装修、展示、维修和员工的培训等。安朗杰公司对所用的设计拥有所有权,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合作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审法院又查明,爱图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了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爱图公司主张的涉案图纸是否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工程设计图或美术作品;二、若涉案图纸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归属情况;三、安朗杰公司和枫泾旅游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应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本案中,涉案图纸以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展示了结构布局,体现了严谨、精确、简洁、和谐的科学之美,故涉案图纸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爱图公司在创意思路等邮件中提及的“参观线路”是创意思想,不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之内,但爱图公司通过绘制图形的表达形式将上述创意思想在图纸上固定后,相关图纸正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作品,因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于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爱图公司和安朗杰公司均确认,爱图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创意思路文稿确系为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所设计。虽然安朗杰公司认为涉案图纸的权利人应当是其上标注的“爱图品牌创意机构”,但安朗杰公司在庭审中确认其只与爱图公司接洽,而未与“爱图品牌创意机构”建立过联系,涉案图纸也是由爱图公司处获得;另根据在案证据,爱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武与安朗杰公司工作人员的多封往来邮件中均在邮件末尾署名后列明“爱图品牌创意机构”,故爱图公司关于“爱图品牌创意机构”系爱图公司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代称的解释合理,可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爱图公司系涉案图纸的著作权人。关于焦点三,爱图公司主张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系安朗杰公司按其图纸施工而成,该行为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侵害了其就涉案图纸的复制权和修改权。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结合本案而言,著作权法意义上实施“从平面到立体”的行为是指按照平面设计图去建造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该建筑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建筑物必须具有独立于建筑实用功能以外的艺术美感;但本案中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只是出于参观线路的安排对空间进行了简单分割,只是为了实现实用功能,而并未体现独创性的艺术美感,不构成建筑作品。故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内部的施工并未侵害爱图公司就涉案图纸享有的著作权。爱图公司主张安朗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及多个网络平台上上传了“安朗杰推出了安防博物馆宣传片”视频文件,其中出现的被控侵权效果图侵害了其就图9和图11两张效果图的复制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对图9与被控侵权效果图。图9为俯视图,同时体现了立体效果,被控侵权效果图是从斜上方向下的俯视图,同时体现立体效果,但角度与图9明显不同;两张图均是将空间在整体上分割为两个部分,并将其中一部分再次分割为五个独立空间,但被控侵权效果图显示的五个小独立空间与图9显示的该区域分布面积比例有所差别,且以不同墙面效果作出空间区分,而图9中五个独立空间的墙面设计并无特殊装饰;图9大部分墙面配橙色,而被控侵权效果图仅在个别墙面上采取了橙色配色方案;图9在下方区域的四周墙上和周围安排了粗细不一的红色管道,在墙面上张贴了大小不一的画,中间安放有两组一桌四椅,被控侵权效果图仅在个别墙上设计了装饰画,整个设计中也未出现红色管道和桌椅。比对图11与被控侵权效果图。图11为俯视图,对参观路线以箭头方式予以标志,但仅显示平面布局效果。该图无论从角度、线条、布局等方面均与被控侵权效果图有明显差异。综上,原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效果图与爱图公司主张的图9和图11相比,采用点、线、图形展示建筑结构时,表达存有较大差异,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被控侵权效果图未侵害爱图公司就涉案图纸享有的著作权。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爱图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后,爱图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爱图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是:1、安朗杰公司被控侵权效果图与爱图公司设计图构成实质相似。一审法院认定两者存在明显差异错误。比对图9和被控侵权效果图可知,两图均为俯视图且体现立体效果,整体上都通过隔板的线条设计,将整个平面空间分割为两个大部分,划分方式和比例完全一致;同时针对两部分中较小的部分,两图再次以隔板线条将其分割成了五个相互独立区域,所划分出的每个区块之形状、大小、门的分布位置及各个区域相互之间的比例基本相同。安朗杰公司收到爱图公司的设计图后,仅墙面颜色做了变更,在整体布局、功能区的分布上完全使用了爱图公司的设计方案,甚至连功能区每个房间的形状、尺寸、比例、真假门设置、开门方向等都与原设计一模一样。判断两幅图片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应当从形状、构造、内容等方面进行比较来认定实质性相似,而不应仅以某个方面的细节特征作为判断依据。2、枫泾旅游公司依照爱图公司平面设计图施工的行为,构成对上诉人复制权的侵犯。一审法院认定枫泾博物馆不属于建筑作品,进而认定本案不构成“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无法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表明复制的主要法律特征是将作品制作成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并未排除“从平面到立体”是一种复制行为,我国在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特别删去了原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的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的规定,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应当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二审庭审中,上诉人爱图公司确认图9与图11属于同一作品,图9是立体图,图11是平面图,因此,不再对图11另行主张权利,但对图9和最终平面图仍主张权利。安朗杰公司答辩称:上诉人认为被控侵权效果图与其设计图图纸“实质性相似”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两者相似的部分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达。其次,被上诉人设计方案与上诉人设计图相似部分因设计空间有限所致,安防博物馆是金山区文物保护单位,其外围墙体结构及内部支撑、隔断结构都不允许改动,为了将木支撑结构隐藏起来而在该处设墙体是实际情况下唯一可行的操作方法,属于常见设计。再次,图9和被控侵权效果图在角度、图形分割比例、墙面设计装饰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枫泾旅游公司答辩意见与安朗杰公司相同。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接触并实质性相似是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鉴于安朗杰公司曾接触过爱图公司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设计图,如果被控侵权效果图与爱图公司设计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应当认定其构成侵权。因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爱图公司的权利基础图(图9)与被控侵权效果图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诉人爱图公司上诉称图形作品的目的是为了施工生产,比对重点在于图形作品结构布局,本案比对重点具体为起分割作用的隔板线条以及相关点、线组成的平面结构。本院认为著作权法只保护图形作品本身所蕴含的美感,而不保护设计方案和实用功能。就本案上诉人主张的图9和被上诉人的被控侵权效果图比对而言,两者在设计方案及实用功能方面即在空间分割、布局结构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是,两者在呈现美感的部分存在诸多区别:首先,图9地面呈浅灰色方格状,被控侵权效果图地面则按区域呈绿色、浅蓝色等不同颜色分布;其次,图9小隔间墙面呈橙色发光,被控侵权效果图小隔间以图案方式呈现不同墙面,即两者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呈现小隔间的不同墙面;再次,大隔间部分,图9通过红色管道与墙面镶图间隔的方式呈现,墙面上部亦呈橙色发光,中间摆有桌椅,以红色管道作横隔,被控侵权效果图则以三大块墙面图案呈现,无桌椅摆置,以图案墙作横隔。因此,图9和被控侵权效果图除了在总体布局结构上雷同之外,在表现方式上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上诉人主张的布局结构等内容属于设计方案和实用功能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因此其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为判断图9和被控侵权效果图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实质性相似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上诉称,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删去1990年《著作权法》有关按照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进行施工和生产不构成复制的条款,从侧面反映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复制行为应当包括按照工程设计图进行施工。本院认为,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中已明确包含建筑作品,而按照建筑作品的设计图去施工建造该建筑物就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删除1990年的概括式规定,并不意味着按照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去建造和生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工程和产品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按工程设计图施工的建筑物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品是构成复制的前提条件。本案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出于参观路线的安排对空间进行分割,体现了实用功能性,并无可与其实用功能性相分离的艺术美感,故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上诉人主张枫泾旅游公司、安朗杰公司设计施工枫泾古镇安防博物馆构成对其设计图“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设计图与被控侵权效果图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枫泾旅游公司和安朗杰公司的施工行为未侵犯上诉人就涉案图纸的著作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20元,由上诉人上海爱图平面设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陆凤玉审判员  徐燕华审判员  胡 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