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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勾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勾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被执行人:勾文辉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勾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4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着财产,但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也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赵润军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