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勾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华,勾文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00650号申请执行人:刘文华被执行人:勾文辉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文华与被执行人勾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4)建叶民初字第04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虽查封着财产,但双方正在协商过程中,申请人也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5)建执字第006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赵润军执行员 刘景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