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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辖终字���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尹美丽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辖终字第001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尹美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新城区产业园商聚路淮海医药物流中心。法定代表人戚保生,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尹美丽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1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上诉人尹美丽在一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履行地在徐州市云龙区,本案应当依据合同履行地确认管辖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争房屋坐落于徐州市淮海东路71号,属徐州市鼓楼区。综上,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尹美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遂裁定:驳回尹美丽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尹美丽不服上述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合同履行地在徐州市云龙区,本案应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书,将案件移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房屋位于徐州市鼓楼区,因此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尹美丽的上诉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琳审 判 员  史善军代理审判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