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执民字第13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与浙江九花新合纤有限公司、绍兴县六纺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30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负责人:陈军。被执行人:浙江九花新合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银贤。被执行人:绍兴县六纺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建英。被执行人:马银贤。被执行人:周利英。被执行人:浙江欧亚薄膜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林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1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县六纺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槽筒车12台、储油罐3只、空压机7套、高配设备1套、筒反车8台、空压机5套、整经机5台、倍捻机32台[详见嵊信评报(2015)第182号涉案财产评估报告]。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琳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