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法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李某某,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怡军,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某某,男,198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宏军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廖鹏担任记录。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怡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2007年3月原、被告在广东务工期间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3月1日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晏田乡婚姻登记点登记结婚,同年4月27日生男孩唐某甲。被告在广东务工期间沾染了赌博恶习,原告为维护婚姻,对被告好言相劝,希望被告戒掉赌瘾,与原告共同建设好家庭,但被告不仅不听,反而对原告大打出手。原告迫于无奈,几次叫来双方的亲属,要求被告不再赌博,但被告写下保证后又没有做到,家庭生活因被告的赌博行为变得矛盾重重。被告曾经和原告到民政婚姻登记处办过离婚手续,但因所带资料不全没有办理成功,之后,被告依旧沉迷于赌博,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综上所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因孩子快要出生被逼办理了结婚登记,其结婚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婚后,原、被告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被告沉迷于赌博,没有成家立业的担当,没有对婚姻生活负责;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胡乱猜疑,致使原、被告无法沟通,感情也日渐生疏,已无和好可能。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唐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李某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李某某的陈述,证明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2、被告唐某某的保证书,证明被告于2013年6月2日向原告写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赌博,要把家庭建设好的事实;3、邵武结字第09080****号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唐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及书面答辩状,经承办人电话联系被告唐某某,被告表示在广东打工不能回来参加庭审,坚决不同意离婚,婚生小孩也不能由原告抚养。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号证据系原告的陈述,因被告未到庭质证,本院对陈述中有关原、被告结婚以及生育小孩的事实予以认定,其他内容不予认定;2号证据没有被告本人的签名,证据的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认定;3号证据系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客观真实,与案件有关联,予以认定。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7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生活,2008年3月1日双方在武冈市民政局晏田乡婚姻登记点登记结婚,同年4月27日生男孩唐某甲,现随原告及其父母一起生活,现在武冈市实验小学读二年级。婚后,因家庭琐事原、被告多次发生争吵,产生了矛盾。现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的时间较长,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生育了一个小孩,创建了家业,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了矛盾,但不存在根本的矛盾冲突,只要夫妻俩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理解,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得到改善并继续维持。因此,原告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应判决离婚的观点,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戴宏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廖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