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喀民二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219号原告:司某某,女,住喀左县南公营子镇。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刘策,董事长。被告: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喀左县大城子镇。负责人:王嘉驿,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与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车振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