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大同与周德安、李秀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同,周德安,李秀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周大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广双。被告:周德安。被告:李秀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同与被告周德安、李秀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同于2015年9月27日以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德安、李秀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同撤回对被告周德安、李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大同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随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