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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民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周大同与周德安、李秀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大同,周德安,李秀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字第1319号原告:周大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广双。被告:周德安。被告:李秀华。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大同与被告周德安、李秀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大同于2015年9月27日以自愿放弃诉讼请求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德安、李秀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大同撤回对被告周德安、李秀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周大同负担。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随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