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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赵国文与平泉神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国文,平泉神龙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2-2号申请人赵国文,男,197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平泉县杨树岭镇排杖子村**组。被执行人平泉神龙矿业有限��司法定代表人范连柱,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洪志,该单位副总。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2015)平执非裁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5)平执非裁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平泉县人民法院(2015)平执非裁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瑞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