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催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东莞市晟邦机电有限公司、张明顺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东莞市晟邦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催字第92号申请人东莞市晟邦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顺兴四路17号。法定代表人张明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东莞市晟邦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中国农业银行常州市武进支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224858785,票面金额为60000元,出票人为江苏旷达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苏旷达汽车织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东莞市晟邦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张佳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