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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郑营村村民委会与陈付刚、马立泉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郑营村村民委会,陈付刚,马立泉,马玉明,马玉峰,马立安,陈付友,刘守忠,刘守祥,陈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578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梁水镇郑营村村民委会,住所地:东昌府区梁水镇郑营村。法定代表人:姜云谷,主任。委托代理人:杜法强。被执行人:陈付刚。被执行人:马立泉。被执行人:马玉明。被执行人:马玉峰。被执行人:马立安。被执行人:陈付友。被执行人:刘守忠。被执行人:刘守祥。被执行人:陈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799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陈付刚、马立泉、马玉明、马玉峰、马立安、陈付友、刘守忠、刘守祥、陈才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12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付刚、马立泉、马玉明、马玉峰、马立安、陈付友、刘守忠、刘守祥、陈才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共计12万元整,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