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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李桂花申请执行郭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花,郭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花,女,54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郭维,男,43岁,汉族,现住甘肃省。本院在执行李桂花申请执行郭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乌前民初字第24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