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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与卢红旺土地行政处罚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卢红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48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董继龙,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建民,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干部。委托代理人张秀敏,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城关国土资源所干部。被执行人卢红旺,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卢红旺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洛国土资监发(2015)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卢红旺未经批准于2014年10月10日开始动工砌基,非法占用本组土地266.64平方米建住宅,建房地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决定:1、没收卢红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266.6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2、对卢红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66.64平方米建住宅,处每平方米行为罚款22元,共计7999.20元。该处罚决定送达后,被执行人卢红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处罚决定生效后卢红旺未自动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对卢红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266.64平方米建住宅,处每平方米行为罚款22元,共计7999.20元,明显计算错误,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洛南县国土资源局对卢红旺作出的洛国土资监发(2015)103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梦琳代理审判员  柳 佳人民陪审员  叶双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 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