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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锋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鞋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前锋民初字第475号原告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福源街58-60号。法定代表人王进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工业集中区广前路。法定代表人熊小波,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龙物业”)诉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鞋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汇丰鞋业厂区无人值班,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裁定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6月25日刊登公告,向被告汇丰鞋业送达相关法律文书。2015年9月28日,由审判员熊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叶建元、李自周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亿龙物业的委托代理人蒋冬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汇丰鞋业无理当理由拒绝到庭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亿龙物业辩称:他公司为被告汇丰鞋业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对物业服务费用75590元予以确认并出具了欠条。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5590元及并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占用利息。被告汇丰鞋业未作答辩。审理查明:2012年6月、2014年8月,原告亿龙物业与被告汇丰鞋业分别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原告亿龙物业为被告汇丰鞋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之后,双方对物业服务费用进行结算。2014年7月9日,被告汇丰鞋业向原告亿龙物业出具了内容为“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欠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共5个月的安保服务费共计31500元,垃圾清还费用2013年3月至2013年12月共10月服务费10000元,合计41500元是实。汇丰鞋厂在2014年10月底前付清此服务费。”的欠条;2014年12月9日,被告汇丰鞋业向原告亿龙物业出具了内容为“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欠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9日服务费人工工资共计33390元、生活费补贴费共700元,是实。经双方协商广安汇丰鞋业共欠亿龙物业管理公司分三次次付还,2014年12月底付20000元,2015年2月底付20000元,2015年4月底付清余款。”的欠条。二份欠条均加盖了汇丰鞋业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熊晓波签名。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亿龙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欠条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亿龙物业与被告汇丰鞋业建立了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亿龙物业为被告汇丰鞋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业务,被告汇丰鞋业应当向原告亿龙物业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被告汇丰鞋业欠原告亿龙物业的物业服务费75590元的事实,有书面欠条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汇丰鞋业未按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已构成违约,还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原告亿龙物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四川省亿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7559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20000元自2015年3月1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3559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受理费845元,由被告广安市汇丰鞋业有限公司承担,向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交纳。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依法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 明人民陪审员  叶建元人民陪审员  李自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奎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