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民小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与被告王连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栾民小字第35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住所地栾川县。法定代表人申国卿,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宇东、李延昭,河南鸾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连生,男,蒙古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与被告王连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栾川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鲁方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祁延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