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X与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435号原告:刘X,女,汉族,无职业。被告:高XX,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诉讼期间自行去婚姻登记机关离婚。原告据此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永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