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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刑初字第05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朱安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安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丰刑初字第051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安安,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4日以丰检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安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安安于2015年9月20日死亡,本案应当终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朱安安终止审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红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