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万盛、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万盛,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图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干群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130号申请执行人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智铭。被执行人王万盛。被执行人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静莲。被执行人宁海县图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干群欣。被执行人干群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万盛、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图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干群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万盛、宁海久泽文具有限公司、宁海县图远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干群欣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预告书,告知申请执行人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贝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对此没有提出书面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11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赵 涛审判员 曹得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玮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