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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冯梅与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梅,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380-1号申请执行人冯梅,公务员。被告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索冬,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冯梅与被执行人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4)邳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调解书:一、解除双方于2013年5月8日签订的关于××小区(一期)××室的房屋买卖合同。二、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日前返还冯梅购房款219586元、税金6587.58元,合计226173.58元。如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则加付冯梅违约金5000元。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63元,由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邳州乾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38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丁胜利执行员 盖克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