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四法立保字第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马伟洪与罗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四法立保字第30号之一申请人马伟洪,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2119。被申请人罗健,男,汉族,住四会市。公民身份号码:×××0032。申请人马伟洪与被申请人罗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健驾驶的粤H×××××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以20万元为限。高爱兰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房屋一间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房屋作为担保,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罗健驾驶的粤H×××××号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高爱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房屋一间作为诉前财产保全的担保。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灼枢审 判 员 陈 智人民陪审员 周静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