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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民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高某甲,高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初字第1299号原告安某某,男,汉族,1991年11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甘肃省积石山县农民。委托代理人安正清,男,汉族,1966年3月出生,少识字,甘肃省积石山县农民。系原告父亲。被告高某甲,女,汉族,1997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被告高某乙,男,汉族,现年49岁,初中文化,山丹县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张维毓,山丹县李桥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某某与被告高某甲、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安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以原、被告已自愿协商处理,并收到被告返还的彩礼款36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安某某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文鑫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