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钟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庆军招摇撞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黔钟刑初字第37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因本案于2014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2月2日(因不被批准逮捕)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余春红,贵州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91986,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号虹祥大厦**层*座。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招摇撞骗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8日、9月28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伟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余春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被害人梁某的父亲崔某某因为吸毒被六盘水市戒毒所强制戒毒,其亲戚代某称认识自称在六盘水市禁毒支队工作的被告人赵某某,其可介绍认识后找赵某某帮忙把崔某某放出来。2014年10月下旬的一天,崔某某代表梁某和代某一起在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上岛咖啡屋与赵某某见面,赵某某自称其在六盘水市禁毒支队工作,只要崔某某给其人民币四万元,其就可以帮忙把崔某某从戒毒所放出来。2014年10月27日,崔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山南方电网路旁拿了四万元人民币给赵某某,让赵帮忙办理此事。2014年11月14日,赵某某身着假警服,与崔某某又在上岛咖啡屋见面,赵表示正在操作将崔某某放出来的事情。2014年12月29日19时许,崔某某与赵某某联系后在六盘水市司法局路边见面,因赵某某一直未履行将崔某某从戒毒所放出来的诺言,崔某某要求赵某某退还已给付的四万元人民币,被告人赵某某借故未退款,并向崔某某出示假警官证表明自己的“警察”身份,并称四万元人民币已用于托人找关系办事上了,拒绝将钱退还给崔某某。尔后,崔某某让其同在现场的家属拨打电话找六盘水市禁毒支队人员核实他们队没有赵某某此人后当即报警,公安干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亲属已将赃款人民币四万元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另查明:1、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侦破、抓获贩卖毒品海洛因(白色粉末状,重0.38克)人员罗某;2、经社区调查评估,被告人赵某某居住社区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情况说明,证明,书证,授权委托书、行政复议申请书、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审讯视频光盘,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人民警察招摇撞骗,骗取公民人民币四万元,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提供线索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处罚;辩方辩称,被告人赵某某有认罪、立功和赔偿情节,其提请法庭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二年零六个月之间处刑的量刑建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 鸿人民陪审员 邓 蕾人民陪审员 樊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宏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