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李燕华与胡锡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157号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某。本院受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8日登记立案。因原告没有按照本院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再次通知原告预交,但原告至今仍没有预交,也没有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郑艳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孔静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