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7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哲晓与江荣彬、江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晓,江荣彬,江锡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695号原告陈哲晓,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荣彬,男,196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锡阳,男,1989年出生,住丰泽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哲晓与被告江荣彬、江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哲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0元,由原告陈哲晓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家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