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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7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哲晓与江荣彬、江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哲晓,江荣彬,江锡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7695号原告陈哲晓,男,197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荣彬,男,1965年出生,住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江锡阳,男,1989年出生,住丰泽区。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陈哲晓与被告江荣彬、江锡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哲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00元,由原告陈哲晓负担。审判员  朱小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家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