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法委赔立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朱长红申请国家赔偿决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长红,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5)二中法委赔立字第00034号赔偿请求人:朱长红,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39号。法定代表人:陈思源,局长。复议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朱长红因违法限制人身自由申请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国家赔偿一案,朱长红不服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作出的京公赔复不受字(2015)1号《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现西城公安分局对朱长红的国家赔偿申请正在审理过程中,朱长红就此事又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及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朱长红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