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王秀景与郭文庆、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秀景,郭文庆,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终字第005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秀景。委托代理人魏强,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文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镇平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国平。委托代理人兰晓,镇平明星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上诉人王秀景为股权转让一案,不服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4)宛民初字第1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王秀景以与对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秀景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秀景撤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秀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新华1审判员 郭 金 雨审判员 张 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 方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