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行审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林修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林修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苍行审字第951号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世猛,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林修海。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苍土资执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苍土资执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年5月26日送达被执行人。决定内容为:一、责令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867.3平方米;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20540元。2015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但责令退还土地和没收建筑物属客观上无法强制执行的内容,不予执行;其余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苍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苍土资执罚(2015)35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三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则共审 判 员 白少华人民陪审员 李方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章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