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商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苏州天展纸业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天展纸业有限公司,福建省上杭县银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商初字第594号原告苏州天展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河东工业园善兴路与南尹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戚静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屈昆鹏,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昊,江苏诚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福建省上杭县银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上杭工业园区三期。法定代表人黄坤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永生,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天展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上杭县银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天展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489元,由原告苏州天展纸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辛欣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