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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沈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617号原告黄某。被告沈某。委托代理人王常德,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其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