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行初字第00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与丰都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丰行初字第00089号原告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路西段峡南溪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20875034-5。法定代表人秦宗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忠,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都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223号,组织机构代码:45202531-3。法定代表人葛志明,所长。委托代理人余廷勇,丰都县道路运输管理所副所长。委托代理人杨川,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要求确认被告丰都县道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公路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违法,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告丰都县道路运输管理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丰都县公路运输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杜海林人民陪审员  彭 芳人民陪审员  江其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文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