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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与郑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48号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正芬。委托代理人:胡伯顺。委托代理人:叶铖。被告:郑永利。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本院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