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与郑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商初字第548号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正芬。委托代理人:胡伯顺。委托代理人:叶铖。被告:郑永利。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永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0元,本院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浙江恒泰源聚氨酯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