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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行终字第2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梁瑞与北京市人民政府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行终字第2328号上诉人梁瑞,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燕化星城一里**号楼****室。上诉人梁瑞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行初字第01030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起诉人梁瑞以北京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市政府和市住建委给其颁发混凝土搅拌站相关资质证书,解除其因此遭受的损害。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梁瑞对市政府的起诉,缺乏行政法律关系意义上的事实根据,即未能就市政府具有其所提诉求职责的主张,提出依据;梁瑞对市住建委的起诉,不属一审法院管辖。综上,梁瑞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应当不予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对梁瑞的起诉不予立案。梁瑞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裁定既未体现法院遵照宪法“保证保护公民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职权”责任,也未依法依规履行“当事人若未能准确表达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释明”的义务。据此,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未规定市政府具有颁发混凝土搅拌站相关资质证书的职责,梁瑞也未能就市政府具有其所提诉求职责的主张提出依据,故其起诉要求市政府颁发混凝土搅拌站相关资质证书,该起诉事项不具备事实根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梁瑞对市住建委的起诉,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第一审行政案件管辖法院的规定,不属于一审法院管辖。故梁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艳审 判 员  魏志坚代理审判员  谷 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雨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