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保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井春与被申请人宁铁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井春,宁铁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保字第574号申请人陈井春,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爱新觉罗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宁铁岩,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陈井春与被申请人宁铁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井春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铁岩的银行账户存款在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保全金额6万元。担保人宋志勇以其名下的蒙DDS4**号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井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宁铁岩的银行账户存款在6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宋志勇名下的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可以继续使用,但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