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仙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阮钦花与俞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钦花,俞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阮钦花,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俞重胜,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钦花与被告俞重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重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钦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0元,由原告阮钦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