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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仙民初字第40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阮钦花与俞重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钦花,俞重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仙民初字第4099号原告阮钦花,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仙游县。被告俞重胜,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钦花与被告俞重胜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俞重胜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阮钦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20元,由原告阮钦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益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文华 微信公众号“”